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下简称:人道救助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道救助基金是上海市红十字会设立用于促进上海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专项基金,旨在支持上海市红十字会开展本市、国内、国际人道救助援助工作,提高人道救助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上海市红十字会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 第三条 人道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 人道救助基金主要来源: (一)捐赠人的捐赠,包括定向和非定向捐赠; (二)人道救助基金增值部分; (三)红十字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以缴纳特殊会费方式为本基金的捐赠; (四)人民政府向本基金的拨款(政府交办的特殊工作); (五)其他收入。 第五条 人道救助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开展抢险救灾、现场救护、防疫消杀等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参与灾后重建; (二)开展健康促进、大病救助、博爱援建、扶贫帮困、助学助医等经常性人道救助工作; (三)加强应急救护阵地建设,普及应急救护和防灾避险知识,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和演练; (四)支持人道救助能力建设,用于救援队伍建设及装备设施购置、志愿者招募培训、培育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等; (五)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相关工作; (六)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推动红十字运动研究,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七)根据捐赠人意愿开展符合公益目的的定向支出; (八)使用人道基金开展工作所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实际成本; (九)符合红十字宗旨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理事会负责审议人道救助基金年度收支报告,上海市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负责编制人道救助基金年度收支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人道救助基金的大额支出经执行委员会集体研究,并按照上海市红十字会“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和流程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人道救助基金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根据各定向捐款项目设定的基数以及历年的执行情况,从项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出发,每一年度将当年非定向捐款的收支结余、捐赠(资金)增值部分扣除管理费用后的结余和当年终止项目的余额向定向捐款项目进行分配和调整。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可以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人道救助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 使用人道救助基金开展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执行成本据实列支。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适用范围,不得用于在编人员经费及机构管理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使用人道救助基金进行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与秘密的采购,按照相关规定,由执行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 人道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收入和支出信息及时在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政府部门、捐赠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人道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监督。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应邀请有公信力的社会审计机构对人道救助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1994年制定的《上海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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